
聚焦

2025年01月17日
宿迁市宿豫区水利局履行义务催告书
宿豫水催告〔2025〕1号
当事人:宿迁凤之舞禽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文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311MA1MLPEJ6Y
住 址:宿迁市宿豫区来龙镇保安社区
本机关于2024年6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宿迁市宿豫区责令限期缴费通知书》(宿豫水限缴〔2024〕1号)1份,要求你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前缴纳拖欠水资源费人民币柒万贰仟叁佰伍拾叁元整(¥72353.00)的义务,你公司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催告你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前履行上述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日内到宿迁市宿豫区水利局(地址:宿迁市宿豫区洪泽湖东路4号金莎大厦1701室)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联系人:张 宁 联系电话:84465563
宿迁市宿豫区水利局
2025年1月17日
◎ 《宿迁日报》宿迁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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