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处置万里大造林案件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约见本报记者,就“万里大造林”案中何庆魁的退款等问题向记者作了详细介绍,称:何庆魁等以明星身分参与了该起诈骗案,使很多人上当受骗;案发后为罪犯鸣冤叫屈,因被确定涉案公然叫嚣要告公安机关;不按规定期限完全上缴488万元案款,而是躲藏起来(2008年11月20日《法制日报》)。
以陈相贵为首的犯罪团伙,制造的内蒙古自治区万里大造林案,诈骗金额大,涉案面广,上当群众多,在社会和经济领域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何庆魁等参与其中,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不仅没有定罪量刑,受到法律追究,而只是令其退回案款了事,然而何庆魁并不买帐,继续与法律对抗。对此,人们不仅要问:办案机关为何对何庆魁网开一面,明星何以让法律却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明星虽为知名为物,并不享有法外特权,必须要遵纪守法。从披露的案情看,何庆魁等不仅与该诈骗团伙签有协议,参与了虚假宣传,而且还参与了分红,拒不完全上缴案款,已涉嫌犯罪,理应受到法律惩处,但是有关部门对其的处理,却只伤皮毛,末伤筋骨,不能不让人们感到惊诧。
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一些领导干部的追星情结,使一些明星有恃无恐。一些领导干部患有追星、媚星症,为了能见一见心中的偶像,不惜动用公款、公物,请明星光临。一些明星在本地出现违法问题后,不惜动用职权妄法庇护。对一些明星的所作所为,不得不进行处理时,也要枪口抬高一寸,使一些明星越来越胆大妄为。二是狭隘的地域发展观,宠坏了明星。现在有一种发展经济的模式叫:文艺搭台,经济唱戏,本无可厚非,关键是一些地方“跑了调”。有些地方为了扩大知名度和宣扬自己,怕管严了,明星不高兴,怕管狠了,明星跑了或谁也不敢来了,影响当地经济发展。正是这种狭隘的地域发展观念,使一些明星为所欲为。三是横攀竖比,使明星违法有空子可钻。应该说,现在法律很全面但不够健全,特别是在对个别明星违法问题的惩处上,还有权力、人情等因素。所以一些地方对打击处理明星违法问题也心有余悸,怕打击处理过火了“枪打出头鸟”,成为众矢之的,因此左顾右盼,决心难下,只好两利权衡取其轻。何庆魁是知名的小品作家,在圈内有一定的知名度,但这并不能作为其违法的理由,可见对何的轻处,原因是很复杂的。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很重要的一方面是坚持公平正义,只有消除法律在明星面前却步的现象,这个国家、民族社会才有希望。 (姜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