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泗洪县青阳镇李某家喜气洋洋,在外打工一年的李某回家和女友结婚,在中午的婚宴上,李某被依法传到泗洪法院,因其拒绝履行义务被司法拘留。
2006年5月29日,李某骑电瓶车与高某骑的助力车相撞,经泗洪县公安交巡警大队认定,李某与高某负同等责任。但李某肇事后拒绝赔偿,2007年5月21日,高某起诉至泗洪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定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高某医疗费等损失10047.68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没有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案件于2008年1月24日进入执行程序。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李某外出打工,且无固定工作地点。执行员武培仁多次查找,均无结果。
1月4日上午,执行员武培仁接到协助执行员张某某的电话,称其看到被执行人李某正在家中举行婚礼,并表示为执行员带路。接到电话后,执行员武培仁、刘军两人立刻带着两名法警来到被执行人住处将正在给亲友敬喜酒的李某依法带至法院。但经执行员反复劝说,李某依旧拒绝履行义务。后经院长批准,依法对其实施拘留。被执行人亲属见新郎被拘,主动要求与权利人高某商谈还款事宜。在执行员的耐心劝导下,双方达成一次性给付高某9000元赔偿款并于2小时内履行到位、案件就此结束的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