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宿迁市曝光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本报讯 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近日,宿迁市应急管理局曝光了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5年8月21日,宿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宿迁市苏仁木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东车间锯边机处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的措施、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东车间外侧一台在用除尘器泄爆片损坏;西车间一台在用砂光机连接的除尘器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
宿迁市苏仁木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宿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3.4万元。
案例二:2025年4月22日,沭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宿迁市仙湖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项目进行外包,公司未对承包方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未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宿迁市仙湖食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沭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2.3万元,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某处罚款0.46万元。
案例三:2025年5月7日,泗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恒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的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
江苏恒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泗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2万元。
案例四:2025年6月19日,泗洪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宿迁国邦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玻璃窑炉已设置风冷保护系统,但该系统的池壁风机未设置停机报警装置。
宿迁国邦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泗洪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0.9万元。
案例五:2025年2月17日,宿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艾尔佳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工人祁某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查,祁某某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应于2024年4月1日前复审,其未按期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失效。
江苏艾尔佳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宿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1.2万元。
(市应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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